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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规则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7533

编号:CNCAN004:2007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2007-8-发布,2008-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1.目的和范围

黑龙江食品网讯

编号:CNCA—N—004:2007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2007-8-发布 ,2008-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术语和定义
附件2: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水产、畜禽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活动。
注:1.本规则所指作物包括大田作物、果蔬、茶叶等植物产品。
2.具体的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确定公布。未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各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相关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认证依据
GB/T 20014 良好农业规范 系列国家标准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作物类、畜禽类和水产类等)和产品模块标准(大田作物、果蔬、茶叶、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罗非鱼、大黄鱼等)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与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例如,对生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类、生猪模块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审核(示例见图1)。
 
   











图1 良好农业规范 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示例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监委会将及时通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相关认证机构。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所有适用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级控制点总数-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注: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最终的总数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取整。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注:可能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生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5.2.2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一级控制点总数-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2.3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3 符合性判定要求
5.3.1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检查,并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对所有不符合进行描述。
5.3.2 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和检查证据。一级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记录,以便追溯。
5.3.3 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特别指出,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监委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该条款的审核/检查,这些例外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6.1.1 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基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 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生产场所,按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3 不通知监督检查
6.1.3.1认证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其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当认证机构按选项1发证的数量少于10家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6.1.3.2不通知检查可仅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适用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处理方式和通知检查的处理方式一致。
6.1.3.3不通知检查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检查计划,农业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第一次不接受检查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检查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6.2.1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2.1.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每年按照附件4中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2.2 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场所至少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内部检查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且此外部检查员不应是外部检查认证机构的人员。
6.2.2.2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进行。
6.2.3质量管理体系外部通知审核
6.2.3.1认证机构每年应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通知审核,审核按照附件4和附件5的要求进行。
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可以通过纠正措施计划进行关闭,纠正时限应依据不符合严重程度来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28天。
6.2.4质量管理体系外部不通知审核
6.2.4.1认证机构每年至少对其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当发证机构按选项2发证的数量少于10家时,不通知审核数量不得少于1家。
6.2.4.2不通知审核仅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部分,任何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将导致对整个组织的制裁。
6.2.4.3不通知审核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
6.2.5外部检查
6.2.5.1每年应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组织实施一次通知的外部检查和一次不通知的外部检查。检查采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成员随机抽样方式进行。
6.2.5.2初次认证、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更新或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5.3 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进行的不通知检查抽样数量,可以是初次认证抽样数量的50%。如果检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可以减为成员数平方根的50%。如果在不通知检查中出现不符合,则在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按照初次检查要求对待。
6.2.5.4每年的外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所有适用控制点的要求进行。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选项2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作为合法实体将成为证书持有人。
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初次检查/审核前完成。
7.1.3 认证证书持有人还在认证机构的制裁过程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制裁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认证证书持有人关闭了相关不符合,或制裁期已过。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证机构宣布该认证证书作废后,才能转换认证机构。
7.1.5 认证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新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认证时,必须向新认证机构提供在原认证机构获得的注册号码。 
7.1.6 当申请人按7.2.5的要求向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申请人必须:
Ⅰ)通知其他相关认证机构,并由认证机构在上报国家认监委的信息中予以说明。 
Ⅱ)如果受到了其中一个认证机构的制裁(如因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纠正措施超期等受到的制裁),应书面通知其他相关认证机构。 
Ⅲ)书面同意相关认证机构之间就不符合和制裁内容进行交流。
7.1.7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8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9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10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检查或不符合项关闭后14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就同一模块中的不同产品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但同一产品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无论何种原因,认证证书持有人有权利更换认证机构(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更换认证机构时有权终止同认证机构签署的合同(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但这不能免除应付的相关费用。
7.2.5申请人可以将不同的产品向不同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Ⅰ)如果申请人为多个产品分别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参考7.2.3)。
Ⅱ)如果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时参加了多个生产经营者组织(例如牛的养殖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而猪的养殖加入了另一个组织)。
7.2.6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自愿申请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暂停(处于认证机构制裁过程中的除外),此时认证证书将被认证机构标识为“自我声明部分或全部暂停”。申请暂停不能免除相关费用。
7.2.7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2.8 合法的证书持有人才有权利在市场上销售认证产品。
8. 认证程序
8.1 申请
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申请人的名称
8.1.1.2联系人的姓名
8.1.1.3最新的地址(地址和邮编)    
8.1.1.4其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8.1.1.5联络方式(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8.1.1.6产品名称
8.1.1.7当年的生产面积(作物类)/产品的数量(畜禽、水产类)
8.1.1.8申请的和不准备申请的作物名称(作物类)
8.1.1.9一次收获还是多次收获(作物类)
8.1.1.10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11申请认证的标准名称和版本
8.1.1.12原认证注册号(如有)
8.1.1.13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信息 参照7.1.6
8.1.1.14对果蔬产品:如果不进行产品处理,则声明不包含产品处理(对每种认证的产品)。
8.1.1.15对果蔬产品:如果是在农场范围外进行产品处理,产品处理者的认证注册号码(适用时)。
8.1.1.16对果蔬产品:如果产品需进行处理,生产者应说明是否同时处理来自其他获证生产者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在GB/T 20014中关于农产品处理的所有适用的二级控制点都必须按照一级控制点来检查)
8.1.1.17对茶叶、水产品:如产品由监管链中指定的加工者加工,生产者应立即将其注册号码通知认证机构并及时更新(适用时)。
8.1.1.18对畜禽、水产产品:当生产者获悉运输方的注册号码或注册号码变更时,应立通知认证机构并更新(适用时)。
8.1.1.19 产品可能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20 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包括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 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
8.1.3 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注:只有在取得注册号后才能开始检查/审核。
8.2 检查/审核程序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 检查/审核时间安排 
8.2.3.1作物类认证
Ⅰ)初次认证检查
初次检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得注册号之后,收获日期之前的3个月的记录。其中收获和生产处理过程必须在申请注册之后实施,注册之前的收获和生产处理的记录无效。
a)初次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宜选择在收获期间安排初次检查,以便对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如最大农残限量、收获期间的卫生除害等)进行查证。
b)初次认证检查时间调整
在收获期间无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调整检查时间,但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出说明。如果检查在作物收获之前进行,致使部分适用的控制点无法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做后续跟踪检查或者由生产者以传真、照片或其他可接受(由农业生产者和认证机构进行协商确定)的形式提交证据;如果检查是在作物收获之后进行,生产者必须保留有关收获的适用控制点符合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应适当增加对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生产者在收获期进行不通知检查的概率。
颁发认证证书前应保证所有未被检查控制点得到验证,并保证超出规定比例的不符合项已经关闭。
c)多种作物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Ⅱ)复评
a)如果在规定的复评时间内,没有当季作物供检查,认证机构可以将原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b)复评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现场至少必须有一种证书覆盖范围内的当季作物(指在尚未收获阶段或已收获且尚在仓库中)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不在种植状态的证书覆盖范围的作物(如果有)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Ⅲ)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模块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检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3.2畜禽类和水产类认证
Ⅰ)初次认证检查和复评时,畜禽或水产品必须在养殖状态。
Ⅱ)复评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
Ⅲ)如果在规定的复评时间内,没有畜禽在养殖状态供检查,认证机构可将生猪、家禽模块认证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牛、羊以及奶牛模块认证证书有效期延长6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Ⅳ)如果认证证书同时覆盖了生猪/家禽和牛/羊/奶牛模块,则复评应按照在生猪/家禽的复评时间要求进行,以满足不同模块复评时间的要求。
Ⅴ)对于畜禽24个月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的因素。
8.3 认证的批准
8.3.1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 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2个月。证书持有人若要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在证书失效前应向认证机构进行年度再注册,否则,证书状态将由“有效”变为“证书未更新或未再注册”。
注:认证证书的延长见8.2.3.1、8.2.3.2。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8.4 批准范围 
批准范围应指明认证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8.4.1产品范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 场所范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8.4.3生产范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果蔬例外),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产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处理部分条款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8.4.3.3对果蔬产品如果包含农产品处理的范围,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关于处理的条款。
8.4.3.4 如果农产品处理采用外包方式,只有满足下述条件才能在认证证书中包含处理的范围:
Ⅰ)在处理时农产品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请人。
Ⅱ)农产品处理的分包方应获得相应产品处理的认证范围。
Ⅲ)分包方能建立追溯体系区分处理的产品。
Ⅳ)分包方关于产品处理部分的二级控制点要求按一级控制点检查。
Ⅴ)分包方不得包装、加工或储存非认证的同一种产品。
8.4.3.5对果蔬产品如果在收获期之前,产品在田间已被售出,并且购买者也负责农产品加工、收获和生产,那么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收获部分。
8.4.4 产品监管链的范围包括产品从农场售出后所有权变化的相关各方(贸易方、存储方、收集方、运输方和零售商卖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活动,包括一套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隔离和区分管理体系,确保产品不被混淆。监管链应用于水产和茶叶的认证。
 
8.5 分包方的控制
8.5.1 应建立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5.2 应对分包方的能力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8.5.3 应在同分包方的合同中明确分包方应遵守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程序要求。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审核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9.2.1 告诫
9.2.1.1 认证机构检查出的所有不符合都可做出告诫的制裁。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予以暂停。
9.2.1.2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2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暂停是自行要求的,那么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自行确定为达到符合所需的整改措施和时限,且必须与认证机构达成一致,但必须在暂停解除之前关闭。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检查/审核,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Ⅰ)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Ⅱ)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a)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b)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注:如果所有农场基础或种类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出现了导致暂停的不符合,则其覆盖的所有模块的产品,将被完全暂停。
9.2.3 撤销
9.2.3.1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9.2.3.2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只有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12个月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9.3 不符合的处置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理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Ⅰ)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处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实施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Ⅱ)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某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范围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范围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Ⅲ)当出现一级控制点的不符合,检查员应对不符合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不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且可在28天内完成不符合的整改,认证机构可延期暂停;如果不符合会对环境和消费者安全形成严重危害,则应立即暂停。
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
9.3.2.1 延期暂停
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条款不符合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纠正期限为28 天。
9.3.3.2 技术性不符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合同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与认证证书持有人有关的生产性技术疑问,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9.3.3.3 主要条款不符合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9.3.3.5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不符合时,将给予撤销的制裁
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经历了部分或全部暂停的6个月之后,仍无法证明实施了充分的整改措施且有效;
Ⅱ)在某一范围内的不符合导致认证机构对生产的完整性产生怀疑;
Ⅲ)当发现主要合同不符合时。
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范围
10.1.10果蔬产品如未经处理,应声明(适用时)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获得认证的茶叶及认证证书中覆盖了农产品处理范围的果蔬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认证证书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 申诉和投诉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2.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1.农场
农场是一个具有同样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2.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说明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注: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明确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做出终止的规定, 同意遵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对注册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要求。
4.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申请人在认证机构登记;政府要求的申请人的登记。
5.分包方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6.农产品处理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收获后的大田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2.1检查人员要求
2.1.1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任务。检查员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的注册,该机构应按GB/T27024标准《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开展检查员注册活动。
2.1.2 检查员可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两个注册级别。
2.1.3 检查员要求
2.1.3.1 个人素质
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个人素质:
Ⅰ)良好的职业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Ⅱ)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Ⅲ)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Ⅳ)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Ⅴ)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Ⅵ)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Ⅶ)坚韧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
Ⅷ)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Ⅸ)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2.1.3.2 通用要求
Ⅰ)保持并更新由认证机构下发的所有的质量方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Ⅱ)掌握与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
Ⅲ)具备与母语和工作语言相适应的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Ⅳ)严格遵守被检查方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和记录保守秘密。
Ⅴ)不允许有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和(或)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尤其不允许与被检查的申请人有利益关系。
Ⅵ)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出具检查报告。
2.1.3.3 专业知识和能力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Ⅰ)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Ⅱ)掌握有关涉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Ⅲ)熟悉相应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Ⅳ)熟悉相应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过程;
Ⅴ)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Ⅵ)掌握审核和(或)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相应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特点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和(或)检查;
Ⅶ)掌握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2.1.3.4 教育与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教育与工作经历。
Ⅰ)教育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Ⅱ)工作经历
a)检查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b)与良好农业规范模块相关的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3年与良好农业规范类别中任一个类别、模块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适用于畜禽类的检查员)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模块(适用于作物类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和(或)水产养殖(适用于水产模块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
c)同时获得多个类别、模块检查员资格的,每个模块最少应有2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这种经历可以与其他类别、模块的经历同时获得。
2.1.3.5 检查员培训经历
Ⅰ)成功完成经认可/确认的持续至少40小时的检查员培训。
Ⅱ)检查员通用知识培训的内容至少应覆盖:
a)GB/T19011标准;
b)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如:ISO9000、ISO14000;
c)检查技巧;
d)人际沟通技巧;
e)报告的编制;
f)教学案例研究。
2.1.3.6 专门技能知识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一部分,也可是认证人员认证机构承认的完整的正式培训。检查员每年要参加15小时相关专业技能的持续发展培训。
Ⅰ)HACCP原理知识;
Ⅱ)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Ⅲ)良好农业规范;
Ⅳ)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Ⅴ)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类的检查员);
Ⅵ)水产养殖基础、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水产类的检查员)。
2.1.3.7 检查经历
Ⅰ)检查员申请人无检查经历要求;
Ⅱ)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在近3年内作为检查组长,完成至少3次完整检查,且不少于15天的检查经历。
2.1.4在不违反 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时,检查员可承担认证机构指派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要求
2.2.1 内部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任务。
2.2.2 内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
2.2.2.1 教育经历
Ⅰ)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同等学历。
注:当不具备上述学历资格时,认证机构应对各模块的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进行评价,该评价可通过面谈或实地验证的方式,以确认其满足在各自模块具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理解检查活动重要性,完成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同时在相应类别、模块实施至少2次经见证的检查经历。
2.2.2.2 工作经历
Ⅰ)应具有至少1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1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Ⅱ)与农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内部检查员需具有至少3年与农业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养殖(畜禽类审核/检查)、作物生产(作物类审核/检查)或水产养殖(水产类审核/检查)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
2.2.2.3 内部检查员培训
完成至少1天的检查原理方面的知识业务培训和2天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2.2.2.4 专门技能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正规培训的一部分,也可是独立的培训。
Ⅰ)HACCP原理知识;
Ⅱ)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Ⅲ)良好农业规范;
Ⅳ)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Ⅴ)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类的检查员);
Ⅵ)水产养殖基础、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水产类的检查员)。
2.2.2.5 通用要求
Ⅰ)具备使用工作语言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Ⅱ)坚持检查/审核的独立性、客观性。
Ⅲ)内部检查员之间要做见证检查或审核,并保留记录。
Ⅳ)内部检查员要形成清单并交认证机构在审核和检查时验证。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3.1 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1.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符合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1.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认证机构能够提出延期的正当理由并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规定期限可以延长。
3.1.3 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中列出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只有获得认可后,方可发放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1.4 证书及证书附件构成完整的认可证书。认证机构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表明其认证能力时,应出示完整的认可证书。
3.2 认证机构运作要求
3.2.1 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其运作文件中应接受并包括本规则的所有要点,并可供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评价时使用。任何计划开始颁发良好农业规范证书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本附件3.1的要求。
3.2.2 认证机构扩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3.2.3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体系程序应包含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一般或特殊准则的要求。
3.2.4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批准程序应清楚地列在认证机构的运作文件中,并应符合本规则。程序的第一步为申请人登记。
3.2.5每一个认证机构应对归档信息负责;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需要时,应提供相关信息。
3.2.6 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至少是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且应符合附件2中检查员的要求。
3.2.7 当一个以前有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的申请人到新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6关于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要求执行。
3.2.8当多个认证机构为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认证服务时,每个认证机构应独立检查(选项1和2)以及独立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选项2)。
3.2.9当多个认证机构为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认证服务,且一个认证机构实施了制裁,那么所有为这个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服务的认证机构有义务就有关彼此采取措施的范围和细节进行沟通。
3.2.10 认证机构应向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申请人传达任何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文件版本的更新、实施时间和过渡期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有关认可规范方面的信息。
3.2.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尚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阶段颁发一定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但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最多可颁发不超过20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选项2按其中包含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目计算),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过程中只能先发放一个种类模块的选项1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且仅限5份,只有此种类模块获得认可,方可再发放其他模块和选项2的非认可证书。
3.2.1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在预先通知且自担费用的前提下参与认证机构实施的检查/审核。
3.3 认证机构信息交流要求
3.3.1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通报。
3.3.1.1 认证机构应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最新认证数据。
3.3.1.2 如果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认证机构应在做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该信息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在24小时内在线更新申报注册数据)。
3.3.1.3 认证机构通报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不符合项的总体统计信息(每一模块的一级、二级和三级)。
3.3.1.4 认证机构对通报的注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3.3.2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2.1 14天内向申请人提供登记的回执;
3.3.2.2 评价过程完成后14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通报初审认证决定。
3.3.2.3认证机构必须向客户充分解释认证协议,特别是关于数据安全的问题。
3.4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农场检查进行分包时,应与分包机构签署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
3.4.1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并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3.4.2 确保分包机构具备能力。分包机构应符合ISO17020标准要求;
3.4.3 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3.5 检查员的资质:参照附件2。
3.6 认证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
3.6.1 公正性
根据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认证机构必须保证能够避免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以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保持公正。
3.6.2 独立性
3.6.2.1 具有作为法律实体的证明文件;
3.6.2.2 对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暂停和撤销有关的决定负责;
3.6.2.3 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3.6.2.4 有充分的能力,承担因其运作和(或)活动引发的责任;
3.6.2.5 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3.6.3 保密性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申请客户的信息,包括产品和过程的细节、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视为机密(除非有法律或认可方面的要求)。在未得到申请(或已认证)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认证机构不得将与客户相关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3.6.4 诚信
认证机构的所有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诚信,避免可能来自于贸易、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禁止在评价活动中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礼品或服务。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4.1 管理和组织结构
4.1.1 合法性
应有文件证明申请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是一个合法的实体。
4.1.2 组织结构
描述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并形成文件,清楚规定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关系。
4.1.3 合同
每个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间都应签署书面的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要素:
4.1.3.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4.1.3.2 联系地址
4.1.3.3 农场具体位置
4.1.3.4 遵守良好农业规范规定要求的承诺
4.1.3.5 同意遵守组织的文件化程序、方针、规定和技术性要求
4.1.3.6 罚则
4.1.4 农业生产经营者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体系内所有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应注册。注册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信息:
4.1.4.1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模块场所的名称
4.1.4.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1.4.3 各农场及其场所具体位置
4.1.4. 认证的产品(种源/亚种)及其生长/生产的场所
4.1.4.5 每一种认证的产品的生产面积/畜禽数
4.1.4.6 内部审核日期
4.1.4.7认证机构的名称(多于一家认证机构时) 
4.1.4.8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的现行状态
4.2 组织和管理
4.2.1 结构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充分适宜的培训资源,从而使注册的农场能有效确保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应以书面文件予以规定,且应包含以下内容:
4.2.1.1 管理者代表
4.2.1.2 内部检查人员/部门
4.2.1.3 农业技术人员/部门
4.2.1.4 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人员/部门
4.2.2 职责和义务
所有涉及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应加以规定并形成文件,并且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人员全面负责该体系。
4.3 人员的能力和培训
4.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确保对相关负责的人员能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
4.3.2 主要人员的能力、培训、资历应在文件中加以规定,且应满足在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要求。
4.3.3 主要人员资历及培训的记录应作为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4.3.4 内部检查员应有一个培训提高和评价的过程,以确保他们对标准和操作掌握的一致性。
4.3.5 应有相应的程序确保主要人员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
4.4 质量手册
4.4.1 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并包含在质量手册中。
4.4.2 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
4.4.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
4.4.4 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指导文件的修改必须及时纳入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4.5 文件控制
4.5.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充分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包括:
4.5.1.1 质量手册
4.5.1.2 程序文件
4.5.1.3 作业指导书
4.5.1.4 记录表格
4.5.1.5 外来文件,如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
4.5.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要求
4.5.2.1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4.5.2.2 所有的文件在发布及分发前应经授权人的同意和审批。
4.5.2.3 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予以识别和控制。
4.5.2.4 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应被识别。
4.5.2.5 确保各部门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受控文件。
4.5.2.6 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行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
4.6 记录
4.6.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
4.6.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持2年。
4.6.3 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
4.6.4 记录在检查期间应保持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在线或电子格式的记录是有效的。如果需要签名,可以设置一个密码或者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需要是唯一的,并且需要签名人的授权。如果需要负责人的签名,则必须要负责人签名。在认证机构检查期间,电子记录必须能够获得。记录备份应随时能提供。
4.7 抱怨的处理
4.7.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抱怨的程序。
4.7.2 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抱怨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反馈做出规定。
4.7.3 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抱怨的处理程序。
4.7.4 抱怨处理程序应涵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抱怨,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场的抱怨。
4.8 内部审核/检查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对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4.8.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8.1.2 内部检查员应经过适当培训,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区域。
4.8.1.3 认证机构在外部审核时会对内部审核员的能力进行评估。
4.8.1.4 内部审核计划、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注: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策划的人员可以作为内部检查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维护的人员不能作为内部检查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4.8.2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
4.8.2.1 每一个注册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该检查包括申请等级内(该等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控制点。
4.8.2.2 应对检查报告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状况进行验证。
4.8.2.3 新成员在正式加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前应进行内部检查。
4.8.2.4 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
4.8.2.5 检查报告将包含下列信息
Ⅰ)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名称
Ⅱ)受审核方(注册成员)签字
Ⅲ)日期
Ⅳ)检查员姓名
Ⅴ)认证的产品
Ⅵ)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
Ⅶ)为了在检查后能够回顾审核经过,所有在检查表中的主要模块必须包括细节,这些细节要在检查表的注解部分进行验证。
Ⅷ)不符合项以及纠正措施的时间限制的描述
Ⅸ)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状态
4.8.2.6 检查组依据内部检查员提交的内部检查报告,作出组织是否遵循了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决定。
4.8.3 内部检查员要求
4.8.3.1 内部检查员应满足规则附件2中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的要求。
4.8.3.2 内部检查员的独立性意味着其能够在内部检查过程中对被检查方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做出独立评价,并独立于自己从事的工作。
4.8.4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4.8.4.1 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
4.8.4.2 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体系及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
4.8.4.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
4.9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区分
4.9.1 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用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混淆的方式进行处置。
4.9.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的模块场所的符合/不符合;应对认证产品的产量进行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4.9.3 对于果蔬产品,必须建立可保证认证产品经过采摘、贮藏、运输及可追溯的程序。
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
4.10 罚则
4.10.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该制度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4.10.2 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签订的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
4.10.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农场的暂停或撤销告知认证机构。
4.10.4 应保持所有的制裁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11 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1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以有效管理对认证产品的召回。
4.11.2 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负责决定认证产品召回的负责人、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4.11.3 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
4.11.4 每年应以恰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验证记录。
4.1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12.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证明认证标志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要求。
4.12.2 应建立、保持程序并形成文件,对使用认证标志加以规定。程序文件应包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4.12.3 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加以控制,并保存使用该标志的获证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商号的记录。
4.13 分包方
4.13.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13.2 分包方的能力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的有关记录。
4.13.3 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附件5: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5.1 引言
5.1.1 本文件描述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为符合选项2的要求所需要的体系和要求。认证机构在进行外部验证时必须遵照本指南。
5.1.2 本文件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寻求选项2认证的要求,应由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
5.2 范围
5.2.1 本指南文件包括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声明的与建立和实施选项2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现场、人员和运行。
5.2.2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评价,以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和能否获得认证进行评估。
5.3 评价过程
5.3.1 为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满足选项2的要求,以及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审核满足能力、独立性、准确性的要求,应设计该评价过程。
5.3.2 评价过程包含两个要素
5.3.2.1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
5.3.2.2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抽样检查。
5.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5.4.1审核应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总部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行政管理中心进行。
5.4.2 审核应遵照本指南进行。
5.4.3 评价过程需一天或数天,包括:
5.4.3.1 与管理层的首次会
5.4.3.2 所有相关文件的审查
5.4.3.3 记录评价
5.4.3.4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内部审核的评审
5.4.3.5 与主要员工的讨论/面谈
5.4.3.6 末次会,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确认。
5.5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检查
5.5.1按照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成员进行抽样检查。样本大小取决于认证产品的种类、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的结果和农场规模。
5.5.2最小样本数量基于按模块组合注册的生产者数量的平方根。这将意味着被选中的生产者在检查期间,模块组合的所有产品都可以被检查。并且样本的大小计算应考虑下列描述的产品情况,根据注册的生产者数量分成不同的组合。
5.5.2.1圈养的畜禽
5.5.2.2放养的畜禽或者露地作物
5.5.2.3遮盖的/保护的作物
5.5.2.4多年生的作物
5.5.2.5淡水养殖
5.5.2.6海水养殖
5.5.3农产品处理地点检查(适用于果蔬模块)
5.5.3.1对于外部检查,农产品处理地点检查数量应不少于农产品处理地点数量的平方根。
5.5.3.2认证机构应对组织使用的集中的农产品处理地点按5.5.3.1进行检查(当不能满足每个成员都有一个处理场所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查应结合进行。如果农产品处理场所分散,在对生产者成员抽样时应考虑农产品处理。
5.5.3.3如果有集中的农产品处理场所,GB/T20014中与农产品处理有关的二级控制点将成为一级控制点。
5.5.3.4农业生产者组织的内部检查,应对每个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
5.5.4 认证机构基于正当的要求可将检查比率最高提高至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总数平方根的4倍。
5.6 审核和检查频次
5.6.1 认证机构每年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每年对其成员按抽样规则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5.6.2 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的分包代理)每年应对本机构按选项2认证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进行至少10%的不通知审核。这些不通知审核将仅覆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当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数量少于10个时,认证机构至少对1个获证组织实施不通知的审核。10%的抽样不仅仅考虑总数量,同时应考虑地理、相关法规、作物类型、符合性历史等等。
5.7 不符合
5.7.1 评价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应在评价过程中进行讨论并在最后一个审核日形成书面文件。
5.7.2 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因蓄意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程序进行不当管理造成不符合,认证机构应立即全面暂停其证书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通报。
5.7.3 在证书颁发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前,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不符合应得到完全纠正,纠正措施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后,认证机构方可将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列入获证名录。
5.8 纠正措施
5.8.1 可以以适当的文件或照片的形式提供不符合已得到纠正的证据。
5.8.2 有时对不符合纠正措施的验证只能通过对现场的再次访问来确认。
5.8.3 应对所有纠正措施进行评估,针对提供的纠正措施和证据评估其是否可关闭不符合。
5.9 报告
5.9.1 在每个评价日结束时,以书面的形式总结、确认发现的不符合,以便实施纠正措施。
5.9.2 在整个评价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总结并提供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如何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信息,适用时列明识别出的不符合。
5.9.3 评价报告的格式参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申请人的特殊要求。评价报告将成为认证机构做出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颁发证书决定的基础。
5.9.4 认证机构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一份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受审核方应在现场审核结束后30天内提交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认证机构只有在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明确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他方。
5.10 认证
5.10.1 符合选项2的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涉及的所有场所的清单将列在证书附件中。该场所清单应由认证机构及时更新。
5.10.2 认证机构应在完成对评价报告、书面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复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在评价过程(收到所有纠正措施后结束)14工作日内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1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注册
5.11.1 在证书有效期内,新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内部批准程序的条件下)可以加入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有任何添加或取消的场所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有责任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更新清单。
5.11.2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加入清单。
5.11.3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应在该年内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5.11.4 不管已注册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新增成员的比例如何,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导致面积或畜禽数量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6.1总则
6.1.1 本附件为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转换提供指南。认证机构间证书的转换是指一家认证机构(以下称为“签发机构”)颁发的证书转为另一家认证机构(以下称为“接受机构”)颁发的证书。
6.1.2 本附件的目的是确保保持证书的完整性。
6.1.3 本附件规定了证书转换的最低要求。
6.2最低要求
接受机构的相关认证范围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未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接受机构不可作为转换机构。
6.3证书转换之前评审
接受机构应有具备执行预期客户的证书评审能力的人员,该评审采用调查问卷,通常对预期客户拜访的方式。应包括以下方面:
6.3.1确认客户已认证的活动属于接受机构的批准范围。
6.3.2寻求客户要求转换的原因。
6.3.3原认证证书在真实性、有效期和涵盖范围方面均符合要求。除非签发机构已经终止营业,否则应向该机构确认未解决的不符合项的真实性和状态。
6.3.4关注最后的评估/再评估报告,以及之后的监督报告和任何其后产生的不符合项。需要考虑的事项还包括任何其他有用的、和认证过程相关的文件,如手写记录、检查表。
6.3.5接收到的抱怨和采取的行动。
6.3.6在现行的认证周期中所处的阶段。见本附件的6.4.5。
6.3.7如果与原认证机构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未解决问题时,不能转换。
6.3.8原有认证机构实施制裁尚未结束时,不能转换。
6.4认证转换
6.4.1进行转换的通常只是现行有效的证书,但是如果证书的签发机构已经终止营业,或是它的授权被取消,接受机构可根据它的判断以本指南的描述为基础考虑该类证书的转换。
6.4.2已知的被暂停的或是有可能被暂停的证书不能转换。
6.4.3未纠正的不符合项应在转换之前由签发机构解决,否则应该由接受机构关闭。
6.4.4转换前的评审如果未进一步发现不符合及潜在的问题,可依照正常的认证决定程序签发证书,签发日期为评审结束的日期。除非接受机构评审结果表明已经实施了初审和复审,应利用原有的认证方案来实施后续的检查。
6.4.5在转换前的评审实施后,如对现行的或以前的证书仍有疑问,接受机构应根据疑问的程度,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6.4.5.1视申请者为一位新的客户。
6.4.5.2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评价。
6.4.6接受机构应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做出采取行动的决定,并向该组织解释。
附件7:                     
检查表
序号
控制点
水平
符合性(是/否)
不适用及判定依据
备注
注: 1.“控制点”是指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条款要求。
2.“水平”是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级别水平,如:一级控制点、二级控制点和三级控制点。
3.“符合性”是指检查中对“控制点”是否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判断。
4.“不适用及判定依据”栏应填写对控制点不适用时的判断依据。
5. “备注栏”应填写不符合的描述和一级控制点审核/检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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