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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03-29 10:03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黑龙江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购物平台销售的马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购物平台销售的马肉干(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不合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生产商信息: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公园道1号。
 
  经营者信息: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房龙滨嘉苑小区1号楼8号门市(龙源路127号)(DZ)。
 
  (二)风险控制措施
 
  生产商和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两家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不合格食品马肉干10包,已全部销售,生产商已组织召回。
 
  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马肉干10包,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嫩江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嫩市监处罚〔2024〕18号)。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8日对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鉴于黑龙江农鲜递山货行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黑市市监处罚〔2024〕支队1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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